yabo官网西安洒水结冰致38车连撞 车辆损失该怎么赔偿?
时间:2024-04-07 16:20:10www.yabo.com12月2日,西安市西二环开远门桥下桥处,交警正在清理38车连撞事故现场、疏导交通 华商报记者 黄利健 摄
12月2日早7时许,西安西二环开远门桥上38车连撞、2人受伤,警方通报事故原因为路面洒水结冰所致
12月5日,莲湖区政府作出回应:将合理安排洒水时段和频次,交警部门要尽快妥善做好调查处置和善后
华商报12月3日A02版、12月4日A08b版、12月6日A06版连续报道了12月2日发生在西安市西二环开远门桥上的38车连撞事故及其后续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对于冬季洒水结冰诱发交通事故的讨论也越来越多,那么,遭遇类似的交通事故到底应该怎样处理呢?
12月7日,一位事故车主致电华商报新闻热线称,因为事发时他驾车比较靠前,事发过程他也比较清楚,所以他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和后期处理有自己的看法。
这位车主说,车祸发生在周六大清早,按理说车流量并不是很大,“在开远门桥由北向南上桥的地方,有一辆面包车发生事故了,导致上桥后有些堵车,而事故刚好发生在下桥的地方,所以导致追尾的车也比较多。”该车主说,排在最前面的是一辆共享汽车,在左侧车道行驶,突然疑因发生侧滑踩刹车原地掉头,“跟在共享汽车后面的是一辆宝马车,估计司机已经看到了,赶紧朝右边打方向。我当时已经看到了前面的情况,但是踩刹车已经不起作用了,因为地面结冰打滑,一下子撞了过去。”该车主说,紧接着就有多辆车撞了上来,“大家都看到前面有事故,可踩刹车根本不起作用。”
该车主说,事故导致自己的车前后受损严重,“后来保险公司也来了,说按照事故认定书的判定来维修。我最关心的还是政府对出事车辆的赔偿问题。我认为38辆车连环追尾与洒水结冰有直接关系,西安市莲湖区政府应该负有一定责任。”该车主说,既然莲湖区政府已承认工作失误,那也就是承认在连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所以事故车辆的损失赔偿政府也应该承担。
根据这位车主提供的一份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部分显示,小型面包车行驶过程中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未确保安全,与前方已发生事故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小面包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这不是我的事故认定书,根据这个就可以判断,后车追尾对事故负全责。我也咨询了一下,像我的车前后都受损的,车后受损由后车赔偿,我车前追尾,所以我需要赔偿前车的车尾部分。”
针对这份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华商报记者咨询了多位律师,就12月2日这起连环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赔偿问题进行分析。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元认为,事故认定书中已认定属于追尾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这也说明当天发生事故涉及的38辆车并非一起交通事故,而是由多起交通事故构成,道路结冰诱发事故是车主在现场作出的观察判断,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对道路环境进行陈述,如果车主对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核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华认为,这起交通事故中,车主普遍认为洒水导致路面结冰是诱发交通事故的一个因素,所以,交警部门在调查并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时候,应该记录洒水导致结冰这一介入因素,同时也应该对结冰这一因素对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进行记录说明。如果有车主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复核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在法院诉讼阶段,可由法院对事故赔偿责任进行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类似交通事故,城管部门肯定有责任。相关管理部门洒水时,对实时气温、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可能带来的后果应该非常清楚,为了治污减霾,-5度还要洒水,不是好心,而是工作不负责任。当然,驾驶人在有冰的路面开车,如果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
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张瑾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中也有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绿化、清洁、洒水等对道路交通有影响的临时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气温在0以下时,不得对路面进行洒水作业。环卫部门明知寒冷环境中洒水会导致路面结冰,仍安排环卫工人在街道上进行洒水,结果导致路面结冰,造成行人滑倒受伤和车辆受损,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行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瑾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洒水工作的环卫工人只是在执行职务,其个人对车辆、行人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环卫部门的负责人履职不当,没有充分尽到管理职责,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后果,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在此类事故中,如果相应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可能会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华商报:车辆因路面结冰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骑电动车、自行车和走路的人若没有保险,摔伤了又该怎么办呢?
张瑾律师:对于机动车而言,如果投保的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商业险要视具体投保项目和约定而定。
没有购买保险的电动车或者行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向道路管理、养护部门主张索赔。当然,由于此类事故一般不是道路管理、养护部门故意造成的,所以一旦诉讼,法院会综合考虑道路管理养护方的过错程度、气候环境及温度条件、电动车或者行人本身的注意义务程度、经过此路段电动车或者行人滑倒的概率等各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平原则等来合理界定各方责任比例。这种情况下,一般骑电动车、自行车的人或者行人也要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每到冬天,洒水结冰导致车祸的新闻屡见报端。华商报记者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从众多案例中归纳梳理了一些典型案件,看看洒水结冰引发的案件都是咋判的。
2015年12月16日早7时许,因洒水车洒水,江苏淮安市清浦区市民余隽驾驶电动车在人行横道上摔倒。余隽主张其摔倒系洒水车洒水致路滑所致,于2016年3月10日将淮安市清浦区环卫事业管理处、淮安市清浦区城市管理局诉至淮安市清浦区法院。
法院认为,事发地点属市环卫处洒水作业范围,故被告清浦环卫处与该路段的洒水工作没有关联,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市环卫处在2015年12月15日至16日凌晨气温较低的情况下安排洒水作业,可以确认路面大面积结冰系被告市环卫处的洒水车洒水所致。结合原告与被告市环卫处的过错,酌情确定被告市环卫处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5年1月1日,浙江嘉善人张兴永驾驶二轮摩托车摔倒,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事发当天,嘉善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在路面有过洒水情况,路面出现了结冰现象。
法院认为,嘉善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安排环卫工人在街道上洒水导致路面结冰,与张兴永驾车不慎滑倒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就此提出的诉请予支持。但张兴永在事故中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故而造成单方面的交通事故。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结合被告的赔偿能力,酌定由嘉善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向张兴永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19日7时,武汉宏福达冷鲜配送有限公司司机刘建江驾车发生单方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建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建江和宏福达冷鲜公司以路面洒水导致车辆侧翻为由,主张赔偿责任由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城管委、江岸环卫集团承担。
法院认为,江岸区城管委并不承担道路清扫保洁职责,也未进行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对其辩称意见依法不予支持。江岸环卫集团系基层环卫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此项工作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此外,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本身既非妨碍通行的行为,其行为性质也不同于《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不应适用此项规定;江岸环卫集团进行洗路作业,需要遵守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但鉴于冬季气象条件、温度不可控制的客观事实,洗路作业时,环卫部门对于作业温度,难以准确把握,基于上述原因,不宜额外加重基层环卫部门的民事责任,被告方要求由江岸环卫集团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013年12月28日凌晨6时前,浙江温州市黄河清洁公司对其代管区域内的道路进行洒水清扫。同日6时30分许,陆威剑驾驶电动车经过该区域时滑倒。
法院认为,黄河清洁公司工作人员在寒冷天气洒水导致路面结冰,增加了电动车驾驶人员通过该路面时可能摔倒的危险性,因此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他人摔倒。但黄河清洁公司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存在过错。鉴于黄河清洁公司工作人员向路面洒水只是导致原告陆威剑摔倒受伤致损的原因之一,陆威剑自身亦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法院确定黄河清洁公司应对陆威剑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椒江环卫处与黄河清洁公司签订的道路清扫、保洁代管协议实际为承揽合同,椒江环卫处应告知黄河清洁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因洒水行为而增加的危险性,在黄河清洁公司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椒江环卫处也有义务直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因洒水行为增加的危险性,但椒江环卫处未及时采取措施,其在指示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被告椒江环卫处的过错情况,确认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25日6时50分,由于路面洒水后结冰,杭州市民吴丽英驾驶电动车滑倒受伤。
法院认为,杭州天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代管区域内洒水导致路面结冰后,未及时清理、未采取相应警示措施,导致吴丽英滑倒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吴丽英无法提供其驾驶的电瓶车牌照证号,且庭审中亦陈述在她通行前已看到有人滑倒受伤。法院认为,吴丽英在看到他人通过结冰路面滑倒后,在未采取防滑措施的情形下仍驾驶电瓶车通过,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对于吴丽英此次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法院酌情确认由天成公司承担70%,由吴丽英自行承担30%。
2013年12月28日早,上海市民朱广银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交警认定,上海鹏润公司驾驶员徐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事发地段路面洒水造成路面结冰导致本次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事故系鹏润公司驾驶员驾驶特种车辆(绿化喷洒车)进行路面洒水作业,导致道路结冰,妨碍通行故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提出事故发生时车辆非处于使用过程中,故商业三者险不予理赔。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摔倒时点,肇事车辆并未洒水,但其确实进行过洒水作业,其停于事发地点附近也正是准备在工地门口附近路面不洁时再行洒水,即时刻处于准备作业的状态。更何况只要机动车本身对于交通造成妨碍,引发交通事故,相关赔偿义务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朱广银的各项损失合计113617.20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82604元;剩余31013.20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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